村民为方便乡亲出行私搭浮桥致1家18口被判刑

吉林省一村民黄德义未经审批,在村边一条河上修建了一座长7.5米、宽1.5米的浮桥,总共投入超过13万元。为收回成本,他让过桥村民、路人自愿交费,被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其拆桥,后又因建桥收费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也分别被判刑。

当地回应“私搭浮桥被判刑事件”疑问

此外,据央广网9日报道,7月7日上午,洮南市副市长刘洋和洮南市水利局局长刘洪波、洮南市交通运输局的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对黄德义和村民的疑问一一解答。

疑问一:黄德义自筹资金搭桥为何不被允许?

洮南市水利局局长刘洪波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黄德义搭建浮桥,并未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我们无法对桥的安全做保障,所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他自行拆除。”刘洪波说。

疑问二:为何在罚款3次之后才强制拆除?

按照黄德义的说法,桥搭好后,水利部门对他进行了罚款,交了钱之后他便继续运营。

“我们要求他在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河道原貌。每次他们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拆除,所以我们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并且每次都要求他拆除,绝不存在行政执法完了桥没拆的情况。”刘洪波表示:“但是过一段时间,他在原位置上又搭桥了,我们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所以继续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疑问三:因收52950元过桥费而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金额从哪来?为何驳回黄德义的申诉?

关于案件侦办问题,洮南市政府表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不便过多解释,但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6月29日对该案登记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疑问四:村民的过河之困何时解?

对此,洮南市副市长刘洋表示,“十三五”以来,洮南市充分考量民生诉求和实际需要,共投资2.17亿元,建设桥梁31座,总长度2.9公里。今年,有两座桥梁正在修建。

“但是我们的工作一定是有排序的,像振林村,只是为了去白城方便,农耕需求不强烈,近年常住人口又不是很多,所以我们就往后排。”刘洋说。

同时刘洋介绍,洮南市已经规划了一座位于满洲岱桥和镇西桥之前的公路桥,并纳入“十四五”规划。这座桥建成后,距离振林村二十多公里。

疑问五:新桥建成前,村民怎样过河?

刘洋说,针对“黄德义私搭浮桥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洮南市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决定,近期将在振林村附近建设一座便民桥,力争在秋收前建设完成,同时,洮南市将进一步完善交通路网,对振林村附近公路桥架设进行论证。

7月8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表示,对黄德义的申诉已立案审查。

据红星新闻报道,洮南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这次事件中我们做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工作中一些不足,目前正在积极改进。”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洮南市将于近期在振林村附近搭建一座便民桥,计划秋收之前完成建设,在保证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满足便民通行的效果;此外,洮儿河大桥的建设之前已经纳入了白城市水路交通运输发展的“十四五”规划,当地积极推进这个项目的落地实施;当地还将进一步完善交通路网,向上级部门提交报告,对振林村附近的公路桥建设进行论证,如果可行将进行下一步举措。

当事人:生活被完全毁掉,靠打点零工维持生计

据大河报报道,私搭浮桥影响了一家十八口,黄德义直言:“接受不了。”

7月7日,记者在此事发酵的档口,电话连线了当事人黄德义。黄德义直言,他觉得被判刑不合理,自己和家人的生活现在已经被完全毁掉。

黄德义告诉记者,在浮桥建好的第二年,当地水利部门就以非法建桥为由,开始对桥进行罚款,“当时应该有收据,但我也没留着,想着钱交都交了,留着那张纸也没啥用”。

移动浮桥。图源:中国之声

据黄德义所说,在2015年和2016年,他的哥哥向水利部门各交了1万元,但在2017年,因为觉得浮桥并不挣钱,他的哥哥就没继续向当地水利部门交罚款了。

“后来水利部门来我教书的学校找了我,我借了点钱,把2017年这一万元罚款给交了。”据黄德义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所说,当时水利部门告诉他,“交这一万块钱,这桥就不给拆了”。

而在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黄德义说,当时自己问交钱能不能不拆桥,被水利局拒绝,“那桥还是我们自己拆的,不是他们给拆的”。

此后,2019年2月,黄德义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名亲属也分别被判刑。

黄德义告诉记者:“除了我家里五岁的小孩,还有正上学的孩子,其他人都被判刑了。”

据黄德义所说,他被判刑后的人生发生了巨大改变。

“我以前是个老师,现在工作也没了,只能去外面打工。”黄德义说,被判刑后,他只能打点零工维持生计,目前他打算下周去白城市的一个小区里做些打扫的工作,“没办法,君子要自强啊”。

罗翔:私造浮桥,有罪吗?

对此,7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发布文章《私造浮桥,有罪吗?》。罗翔在文章中表示,即便认定私自建桥属于违法行为,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也只有行政处罚,而无刑事责任。刑法虽不能过度宽纵,但更不能一味重刑。宽刑省狱,囹圄空虚应该成为每个法律人的内心自觉。

文章提到,本案涉及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问题。对于寻衅滋事罪,在立法层面上有学者持废除的态度,每年也有人大代表提议废除该罪,以更为明确的犯罪取而代之。但在法律还没有修正之前,作为一种既定的罪名,学界的普遍的意见是在司法层面上严格限缩本罪的适用。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黄某收过桥费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强拿硬要的本质是被迫交钱。据报道,在法院认定的总计52950元过桥费中,被收费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共2万元。然而,这笔钱经法院退返李某某后,又被李某某还给了黄某。李某某认为,“黄某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

对于收费,黄某称,自己在焊船体、搭建上投入超13万元,收费是想收回成本,同时,他从未强制收钱,都凭村民自愿,对一般的过路人,也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李某某、振林村某村干部和多位洮儿河对岸安全村村民也证实该说法。

如果上述证言属实,过桥缴费纯属自愿,也就不可能属于强拿硬要。无强无硬,自愿缴费何罪之有?否则,所有的收费,甚至包括公众号的打赏、朋友圈中募捐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的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根据上述条款,即便认定私自建桥属于违法行为,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也只有行政处罚,而无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