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科龙董事长顾雏军向扬州市政府申请国家赔偿被拒

据赤焰新闻报道,近日,格林柯尔集团创办人、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表示,已向扬州市政府申请国家赔偿,请求扬州市政府返还亚星客车股权,返还格林柯尔公司在扬州开发区的土地及地上建筑,赔偿损失20亿人民币。2023年10月22日,扬州市政府作出扬府赔〔2023〕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对赔偿请求人顾雏军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顾雏军,1959年出生于江苏泰县(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本科毕业于江苏工学院热能工程系,1984年获得天津大学动力工程系硕士学位。顾雏军曾在天津大学任教,是顾氏循环理论的提出者、格林柯尔制冷剂的发明者,也是格林柯尔集团的创办人。旗下曾拥有格林柯尔、科龙电器、美菱电器、亚星客车、襄阳轴承等五家上市公司。

一审被判10年,涉3项罪名

2008年1月3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0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

顾雏军,男,1959年5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县。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5年7月28日,顾雏军被羁押;同年7月29日,顾雏军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顾雏军被逮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9月14日、9月30日分别以佛检刑诉[2006]170号起诉书及佛检刑追诉字[2006]1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雏军等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挪用资金罪及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及挪用资金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两笔被告人顾雏军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雏军等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不服,提出上诉。

2009年3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顾雏军等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上诉人张细汉等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改判5年

2013年6月,顾雏军提出申诉: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我从侦查到终审,被关押了三年八个月。格林柯尔系五个上市公司和企业的上百亿财产全部丧失。2012年9月6日,经法定程序减刑,我服刑期满出狱,前后服刑七年一个月零八天。”顾雏军说。

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庭前会议,于6月13日至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刑再4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

二、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申诉9年,获得国家赔偿43万

2012年9月6日,顾雏军经法定程序减刑,服刑期满出狱。此后,其不断申诉想要回自己的合法财产。

2021年12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一、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660.1元;二、支付顾雏军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三、返还顾雏军罚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四、驳回顾雏军的其他国家赔偿请求。

2022年1月,顾雏军收到了获得43万国家赔偿的决定。顾雏军不服该赔偿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据了解,顾雏军的申请赔偿有17项,包括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支持顾雏军的全部赔偿请求;请求返还被非法转让的原科龙电器股权26.43%、原扬州亚星60.67%的股权、原合肥美菱的20.03%的股权以及原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9.84%的股权等。

此外,顾雏军还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赔偿因错误判决给上诉人造成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7000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万元。

2023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22)最高法委赔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

扬州市政府对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今年8月,顾雏军向扬州市政府提起了国家赔偿申请,其赔偿请求有三项。

一,请求扬州市人民政府返还违法没收的原属于顾雏军所有的扬州亚星客车60.67%股权;二,请求将违法没收的顾雏军及格林柯尔公司在扬州开发区的200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返还给顾雏军;三,请求赔偿因构陷顾雏军职务侵占犯罪4000万元,导致顾雏军无法取保候审,致使顾雏军丧失了对南昌2474亩土地及厂房被非法处置所造成的损失计20亿元人民币。

2023年10月22日,扬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扬府赔(2023)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决定书称,顾雏军提出的三项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认可和支持。本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顾雏军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今年9月18日,顾雏军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披露,其在北京金融法院已正式对中国证监会提起了行政起诉。

顾雏军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中国证监会2004年对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案程序违法,2005年向公安部非法移送八项虚假重罪的行为违法,赔偿顾雏军被迫贱卖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6.41%股权的损失,赔偿导致格林柯尔16家公司被非法关门和吊销营业执照的损失。

据了解,2005年5月,科龙电器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06年6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对顾雏军等人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证监法律字[2006]4号)。决定:认定顾雏军为市场禁入者,自本会宣布决定之日起,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同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作出证监罚字[20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科龙电器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顾雏军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2012年9月14日,出狱后的顾雏军在媒体会上公开了自己写的喊冤信,并展示“草民完全无罪”的帽子。

顾雏军称:“我想要找回被剥夺的合法财产,虽然至今仍没有结果,但我始终对党和政府抱有坚定的信心和决心。我相信,法治中国一定能够为我彰显公平正义。”

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意见表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中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

意见提到,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意见提出,要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

有分析称,顾雏军合法财产的索赔,已经成为能否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的标杆事件。

(本文依据了赤焰新闻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