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会计所因康得新造假案被罚没1783万元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据《证券时报》2月12日报道,近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刊登了2024年第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涉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简称瑞华所)及相关责任人员。瑞华所因为康得新财务造假事件被罚没1783万元。

瑞华所在审计康得新2015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虽然瑞华所及责任人提出9条申辩理由,请求免于行政处罚,但被一一驳回。

证监会指出瑞华所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第一,经证监会另案查明,康得新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记载行为。

瑞华所为康得新2015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江晓、邱志强、郑龙兴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各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均为198.11万元,共计收取594.34万元。

第二,瑞华所2015年至2017年风险评估程序审计底稿显示,银行存款、营业收入、应收账款、营业成本均属于“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科目”,“舞弊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度为“高”,“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为“大”。2015年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还属于仅通过实质性程序无法应对的重大错报风险。在2015年至2017年审计中,瑞华所确定的集团层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分别为4200万元、5500万元、7500万元。

此外,瑞华所分别对在对康得新2015、2016、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每一年都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穿行测试存在的问题,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瑞华所在审计康得新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在相关年度审计报告上签字注册会计师江晓、邱志强、郑龙兴。

证监会指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做出如下决定。一、责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94.34万元,并处以罚款1188.68万元;二、给予江晓、邱志强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三、给予郑龙兴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