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推23条立法:叛乱罪叛国罪可囚终身

香港基本法23条
香港基本法23条《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

香港特区政府3月8日就基本法23条发布《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文件共有212页。当中建议提高煽动意图罪刑罚,由现时首次定罪判囚两年增加至七年,叛乱罪、叛国罪一经定罪更可被判处终身监禁。

草案提出,管有煽动刊物建议由现时首次定罪判监一年增加至判监三年。煽动意图罪可被判监七年,如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加刑至可被判监10年,同时加入条文指煽动意图罪,“毋须证明煽惑扰乱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图”。

非法披露国家秘密可判囚10年,同时列明「公众利益」的免责辩护,但条件是相关披露涉及严重影响政府依法执行职能,或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众健康构成严重威胁。而作出披露所照顾的公众利益,明显重于不作出披露的公众利益;相关披露亦不可超逾所需范围。

草案建议警方可向法庭申请延长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者的羁留期限,由48小时延长至七日,如有需要可以再申请额外延长多七日。法庭会考虑警方是否正努力并迅速地进行调查,而调查按理不能在有关申请日期前完成;以及被捕人在没有被落案起诉下被羁留,对保存罪证或对讯问被捕人以取得相关证据,是否属于必要。

另外,从事间谍活动人士,如意图危害国家安全,而接近、查察、从上方或下方越过、进入或接达禁地,或出现于毗邻禁地之处;致使无人工具接近、查察、从上方或下方越过、进入或接达禁地,或出现于毗邻禁地之处(包括透过电子或遥距方式作出上述作为);或取得(包括以截取通讯方式取得)、收集、记录、制作或管有旨在对或拟对境外势力有直接或间接用处的任何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或将之传达予任何其他人。该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