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要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缺失、损坏时应及时补缺或修复
浙江省政府官网5月13日公布该省新修订的《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将于6月起实施。《办法》要求,依附于城市道路工程设置交通安全、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并明确维护、拆除、迁移、改建等责任。出现缺失、损坏时,责任单位应及时更换、补缺或修复;影响公共安全的,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目前,浙江城市道路里程达4.03万公里,现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于2002年制定,已不适应城市扩张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据新修订的《办法》,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道路安全运行监测体系和风险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监测、检测、评估,实现城市道路全生命周期安全管控;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置城市道路风险和病害,及时完成相关交通安全、管线、杆线设施等的更换、补缺或修复,必要时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先行应急处置。
为避免“马路拉链”现象,《办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应依法经县级以上城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