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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台湾国会改革完成三读
2024年5月28日,台湾国会改革完成三读。 (中天新闻)

【纬度新闻网】近日,台湾国会改革相关法案引发岛内热议,其中《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历经三周的院会审查,于5月28日下午5时许完成三读通过。其中关键条文包括总统国情报告、藐视国会、人事同意权,新增调查权、听证权等。

总统国情报告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三读通过第15条总统国情报告相关条文,针对邀请总统至立法院进行国情报告,除要常态化进行,对于立委进行口头提问时,总统应依序即时回答。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依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3项规定的精神,立法院于每年集会时邀请总统至立法院进行国情报告。总统于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国情报告书,并于3月1日前赴立法院进行国情报告。新任总统于就职2周内向立法院送交国情报告书,并于1个月内赴立法院进行国情报告。

此外,立委于总统国情报告完毕后,得就报告不明了处,提出口头或书面问题。立委进行口头提问时,总统应依序即时回答;其发言时间、人数、顺序、政党比例等事项,由党团协商决定。立委的书面问题,总统应于7日内以书面回覆。但事项牵涉过广者,得延长5日。

藐视国会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藐视国会」相关条文三读修正通过,规范不得反质询,而被质询人应有不得拒绝答复、拒绝提供资料等,或有其他藐视国会行为的义务,违者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此外,政府人员于立法院受质询时,为虚伪陈述者,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

现行条文规范,质询的答复,不得超过质询范围之外,当被质询人违规,主席得予制止。此外,被质询人除为避免国防、外交明显立即的危害或依法应秘密的事项者外,不得拒绝答复。

三读条文规定,被质询人经主席依规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复却仍违反者,由主席或质询立法委员提议,出席委员5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院会决议,处被质询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连续课处罚锾。受处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事同意权

国会三读通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的第29条、第29-1条、第30条、第30-1条修法,立法院依宪法、依法律规定行使人事同意权时,审查后提出院会以记名投票表决,而且自交付审查日起,期间不得少于1个月,且应于审查过程中举行公听会。被提名人的学经历、财产、税务、刑案纪录表等资料,应由提名机关于提名后7日内送交立法院参考。

而条文也规范被提名人面对立委审查时,答复不实、隐匿资料或提供虚伪资料的罚则,例如经院会决议者,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锾。受处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调查权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8章「文件调阅之处理」章节名,改为「调查权之行使」,并通过第45条、第46条、第46-1条、第46-2条、第47条、第48条新增与修法。

立法院拥有成立调查委员会与调查专案小组之权利;为行使调查权,得要求政府机关、部队、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于5日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但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原本业经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先为调取时,应叙明理由,并提供复本。

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违反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于立法院调阅文件、资料及档案时拒绝、拖延或隐匿不提供者,得经立法院会的决议,将其移送监察院依法提出纠正、纠举或弹劾。

三读条文也明定,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违反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于立法院调阅文件、资料及档案时拒绝、拖延或隐匿不提供者,得经立法院会的决议,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至改正为止。受处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听证权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新增第9章之1「听证会之举行」,第59条之1至9则为规范听证会举行细项。三读条文新增听证权的行使规范,也规定出席听证会的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为证言时,为虚伪陈述者,得经立法院会决议,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并规范听证会除应秘密事项外,应公开举行,但涉及个人隐私、个人生命、营业秘密等情形,可以部分或全部不公开,并规定秘密会议或不公开方式与会者,负有保密事项的义务。

条文也规定听证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出席表达意见与证言。应邀出席人员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席。受邀出席的政府人员或与调查事件相关的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于必要时,经主席同意,得由律师、相关专业人员或其他辅佐人在场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