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资委:央企不得新设或参股金融机构

近日,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发布新规,要求各中央企业严格控制金融机构的增量,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或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对于服务主业效果不明显、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央企也不得参股或增持。

这是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的扩大会议上提出的,会议旨在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国资委强调要深入贯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完善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强化监管力度,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国资委明确,各央企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利用巡视整改契机,落实风险整改措施,确保守住风险底线。同时,强调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风险管理,实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对于因违规或失职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将进行追责问责,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将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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