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企业违反外汇规定获利591元被罚款1863万

近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引起公众关注,青岛一家企业因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获利591.63元,被罚款1863.89万元。

据大皖新闻6月27日报道,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找到这份文号为《青汇罚决书【2024】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规主体是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孙,作出处罚决定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违法事实是“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591.63元,罚款18638995.5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相关内容截图(大皖新闻)

上述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处罚的企业违法行为类型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处罚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一条”。

大皖新闻报道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七条内容是,“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内容是“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境内居民与特殊目的公司相关跨境收支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内容是“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位于山东省青岛市,是一家以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

大皖新闻报道,6月27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该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问题,“因为我们的处罚不仅仅是根据违法所得这一个裁量因素决定的,还有它违规行为本身,以及他违规金额,就是裁量情节还是很多的,大家可能是关注点比较偏了。”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正在整理相关情况,会向公众公示。

但是在6月29日,纬度新闻记者登录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查询文号为《青汇罚决书【2024】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发现,相关内容与大皖新闻报道中采用的网页截图内容有一些出入。大皖新闻的截图中“违法事实”一项显示:“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而纬度新闻查询的结果显示“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规汇入资本金12笔共计28830000美元,违法金额折人民币186389955元。”,并且在备注栏还增加了描述:“经调查,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收汇后快速全额结汇,并层层转至地下钱庄控制账户。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正在就所涉地下钱庄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相关内容截图(纬度新闻)

根据以上内容显示,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可能不限于“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还涉及与地下钱庄的大额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