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烧烤店打人案出警民警陈志伟称遭受违规审讯
2022年曾轰动网络的“唐山烧烤店打人案”,如今再出波澜。该案出警民警实名举报称,在办案期间遭受违规审讯,办案人员故意掩盖事实真相,让其兜底背黑锅,并罗织罪名强行定罪,致其含冤入狱。
8月5日,唐山烧烤店打人案出警民警陈志伟发布视频实名举报,称自己含冤入狱,声称自己在办案期间遭受了违规审讯,从而获取了非法笔录。
陈志伟特别指出当时办案人员完成的笔录并未如实记录610事件的真实情况,故意掩盖事实真相,最后还让身为基层民警的陈志伟兜底背黑锅,对其罗织罪名强行定罪。
陈志伟尝试为自己伸冤,曾两次手写申诉信进行组织内申诉,然而递交的申诉信却就此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陈志伟称,6月10日案发接警时,他根本不是负责出警的民警,等他得到警情通知时,已经将近凌晨3点了,他临危受命,只用了10几分钟就赶到了现场。为了处理这起警情,他当天就花费了3个多小时,从天黑处理到天亮,做了很多积极推动案情处理的工作。
在之后的新闻采访中,陈志伟如实回答了自己的出警时间,却被现场的市级领导拍桌子威胁命令“照着我们给你的稿子念”。之后,唐山市曹妃甸区办案人员,对他采用违规的审讯手段,从而获得非法笔录。为了掩盖相关事实真相,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笔录,还给作为基层民警的他强制定罪,最终导致他被判处1年零1个月的有期徒刑。
他表示:自己会陆续将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说清楚,他手上有客观的录像、录音、聊天记录、人证等作为证据,自己愿为所说的每一句话负法律责任。
当地回应
8月6日,唐山市专项工作组发布情况通报称,8月5日,唐山市纪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原民警陈志伟通过网络实名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
通报称,陈志伟在办理“06•10”烧烤店打人案件过程中,未按照办案规定处警执法,且在医院发现主犯陈继志后,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放任陈继志离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依法审理,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判决后其未提出上诉。
通报称,关于陈志伟反映办案人员对其违规审讯、强定罪名、举报未反馈、申诉程序拖延等问题,工作组通过调阅卷宗、查看留置讯问录像、核对笔录、查阅陈志伟本人忏悔书、与有关人员谈话等方式进行了核查,其反映问题均不属实。关于其反映实际出警时间为10余分钟,被有关领导要求念稿“出警5分钟”问题,经核查,系其在采访前与处警人员(已依法处理)商议隐瞒后对外公布。
案情回顾
据央视新闻报道,2022年9月23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继志等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一案。经查,2022年6月10日2时40分许,被告人陈继志、马云齐、刘斌、陈晓亮、李鑫、沈小俊及李红瑞、刘某、姜某萍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机场路某烧烤店吃饭时,陈继志到正在店内用餐的被害人王某某、李某、远某、刘某某桌旁,对王某某骚扰遭拒后殴打王某某,王某某与李某进行反抗。陈继志、马云齐、刘斌、陈晓亮、李鑫分别在烧烤店内、店外便道及店旁小胡同内,对王某某、李某、远某、刘某某持椅子、酒瓶击打或拳打脚踢,沈小俊在烧烤店及旁边小胡同内威胁远某不得报警。经鉴定,王某某、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李某、远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陈继志等人还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唐山市等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陈继志为纠集者,王晓磊等7名被告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组织。该恶势力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继志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对其余27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十一年至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另对其中19名被告人并处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陈继志等6名被告人对寻衅滋事罪4名被害人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名公职人员被留置
另据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2022年8月29日,在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下,河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陈某志等涉嫌恶势力组织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
河北省纪委监委组织协调唐山、廊坊、衡水等地纪委监委对15名相关人员立案审查调查,其中对:唐山市路北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马爱军、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所长胡斌、长虹道警务站副站长韩志勇、机场路派出所民警陈志伟、光明里派出所原所长范立峰、光明里派出所副所长王洪伟、乔屯派出所副所长王志鹏、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级警长安迪8名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初步查出了违纪违法及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