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盟中央原常务副主席李钺锋被开除公职

李钺锋
李钺锋

据中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周五(10月11日)消息,中国十四届全国人大原常委、台盟中央原常务副主席李钺锋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被开除公职,没收违法所得,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通报称,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国国家监委对李钺锋严重职务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李钺锋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和旅游安排;违反组织要求,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要求,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私利;长期投机钻营,大搞新型腐败、隐性腐败,以“放贷收息”等隐蔽方式大肆敛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款催收、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调查认为,李钺锋行为已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没收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资料显示,李钺锋,男,汉族,台湾桃园中坜人,1958年7月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1976年6月参加工作,2001年11月加入台盟。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EMBA高级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二级高级律师,国家二级大检察官。

1976年6月至1979年12月重庆大阳沟工业公司工人。

1979年12月至1986年12月重庆长征五星电器厂供销员(其间:1982年9月至1985年7月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文专业全脱产学习;1986年3月至1986年9月在西南政法学院重庆市企事业法律顾问培训班全脱产学习)。

1986年12月至1997年9月任重庆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其间:1989年9月至1992年7月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函授本科法律专业学习)。

1997年9月至2004年11月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其间:1998年2月至2000年2月在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2004年11月至2012年11月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其间:2006年3月至7月在中央党校学习;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在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EMBA高级工商管理专业学习;2009年1月正厅局级)。

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任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国家二级大检察官)(其间:2013年5月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习;2014年9月至11月在中央党校秋季学期培训班学习)。

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国家二级大检察官)。

2017年12月至今任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正部长级)。

第八、九届台盟中央常委,第十、十一届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台盟重庆市工委第一届副主委、第二届主委,台盟重庆市委会第一、二、三届主委。第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三、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第二届重庆市人大代表,第三届重庆市政协常委,第四届重庆市政协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