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警务人员跨省趋利执法被判刑,网友质疑重罪轻判

执法,手铐

据澎湃新闻报道,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周三(11月20日)披露了一起警务人员跨省趋利执法的案件,两名警务人员被指私带警用装备还索取财物,最后分别获刑八个月和七个月。

报道称,2023年5月下旬起,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与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同年6月11日,二人根据事先查询的信息,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借口,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行驶途中,杨某某暗示可“帮忙”处理案件并索要财物。沈某察觉不对,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

接警后,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对杨某某、占某某立案侦查。然而,调查发现二人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案件无法以招摇撞骗罪继续侦办,陷入僵局。

此时,德清县检察院主动介入审查,认为二人行为可能涉嫌检察机关侦查管辖的滥用职权罪。案件线索随即被报送至湖州市检察院。湖州市检察院经过研判,果断立案侦查,前往外省某县公安局调取二人身份信息,确认其司法工作人员身份,并搜集其违规使用公安系统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证据。同时,检方通过详细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报案记录和监控视频,明确杨某某、占某某以公安人员身份将沈某带走并非法控制的犯罪事实。此外,检方还前往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及行业协会,调查案件引发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夯实二人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证明材料。

在侦查阶段,占某某一度对其行为性质提出不同辩解。检察官通过深入法律分析和司法政策解读,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最终自愿认罪认罚。

2023年底,德清县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对杨某某、占某某提起公诉。德清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二人均未上诉。

但是,有不少网友认为,该案的重点是两名执法人员跨地区执法未按照流程取得办案许可,并且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并不是简单的滥用职权,检方适用法律不当,质疑有重罪轻判的嫌疑。

据2020年6月3日中国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公通字〔2020〕6号)要求,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严禁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派警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办案。依法依规进行先期处置的除外;严禁对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续完备的办案协作请求不予配合、故意阻挠、制造管辖争议、争夺案源战果,或者设置条件、收取费用、推诿拖拉;严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办案协作请求信息;严禁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佩带枪支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第三百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