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集团原董事长唐双宁一审获刑12年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周二(12月10日)公开宣判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唐双宁贪污、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唐双宁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对唐双宁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分别返还被害单位或者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被告人唐双宁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保管、使用的价值人民币301.5万元公共财物据为己有。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唐双宁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调整、贷款获取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102万余元。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双宁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数额均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唐双宁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和部分受贿事实,所犯贪污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对其所犯贪污罪可减轻处罚,所犯受贿罪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唐双宁1954年10月出生于辽宁省北镇市,满族,1982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他早年在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工作,1997年进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先后任信贷管理司司长、货币金银局局长、银行监管一司司长等职。
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成立,唐双宁任银监会副主席、党委委员,并兼任银行监管一部主任至2004年8月。
2007年6月,唐双宁离开银监会,转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14年12月,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由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并更名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唐双宁继续任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7年12月,唐双宁退休,2023年7月被查,2024年1月被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