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女子被灌醉轮奸后投江自尽,3名嫌犯均获刑
去年6月,一名女子黄某某被三名男子灌醉后带至公寓轮奸,一个月后不堪受辱投江自尽。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三名被告分别被判无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及十年有期徒刑。
据红星新闻报道,2023年6月15日晚,黄某某被两名00后男子密谋带至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一村里的烧烤摊喝酒,后又有一同案男子前来劝酒。当晚,被灌醉的黄某某被带至当地一公寓轮奸。一个月后,因不堪受辱,黄某某凌晨在榕江揭阳市段投江自杀身亡。经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符合溺水死亡。
投河自尽前,黄某某于2023年7月4日在其手机内创建了备忘录,记录下了她被胁迫的经过,这也成为了公检法日后侦查、起诉和判决的重要物证。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案源于万某与潘某福的一次密谋,二人意图灌醉被害人后实行犯罪行为。中途,万某纠合第三人张某背前来作案,张出现后,多次威胁恐吓、迫使黄某某进入公寓房间,首先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系整个案件主犯之一。
知情人士表示,三名嫌犯均来自贵州三穗,其中万某绰号“老某”,出生于2002年,高中文化,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3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潘某福,绰号“小某”,出生于2003年,中专文化,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3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批准逮捕。张某背出生于1998年,小学文化,曾于2020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21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23年9月5日即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正式批准逮捕。
2024年6月6日,万、张、潘三人犯强奸罪一案在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判决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万、张、潘实施二人以上轮奸,并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惩处。其中被告人张某背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万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潘某福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后,被告人张某背和潘某福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了上诉。据红星新闻12月19日报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张某背、万某及潘某福三人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一审判决书认定,2023年6月15日晚,被告人万某、潘某福密谋将被害人黄某某灌醉后进行奸淫。万某、潘某福将黄某某带至揭阳市榕城区某村的烧烤摊喝酒。万某联系被告人张某背到场,并将要奸淫黄某某的意图告诉张某背,张某背遂与万某、潘某福多次轮流对黄某某灌酒。
次日凌晨4时许,万某、张某背、潘某福驾驶两辆摩托车载黄某某来到揭阳市揭东区一公寓,哄骗黄某某一起来到该公寓5楼一房间。因黄某某一直躲在房间厕所内,张某背便将黄某某从厕所拉出,不顾黄某某反抗强行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示意万某、潘某福奸淫黄某某。潘某福让万某先去,万某遂强行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最后,潘某福因害怕等原因,没有对黄某某实施奸淫。
2023年7月16日凌晨3时许,黄某某在榕江揭阳市段投江自杀身亡。经揭阳市揭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符合溺水死亡。
2023年年底,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背、万某、潘某福犯强奸罪,该案一审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4年6月6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52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背、万某、潘某福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张某背、万某、潘某福实施二人以上轮奸,并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惩处。
其中张某背、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潘某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张某背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一审裁定,被告人张某背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万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潘某福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后,被告人张某背和潘某福对判决结果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张某背是在违背黄某某意志的情况下与黄某某发生关系,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张某背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潘某福在得知万某的意图后,同意万某提议的灌醉黄某某。潘某福与万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在宵夜劝酒效果不好时,潘某福提议多叫个人来,后又同意万某提议的多拿酒,喝晚一点以便灌醉黄某某的意见。在案证据证实,在张某背到达后,张某背与万某使用苗语商议强奸事宜时,潘某福在现场。综上,潘某福实际全程参与了同案人的强奸密谋。
法院认为,在同案人轮奸黄某某时,潘某福在场袖手旁观,应对共同犯意下同案人实行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潘某福没有直接对黄某某实施奸淫行为,亦无积极、主动地出谋划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4年11月29日,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裁定,在共同强奸犯罪中,张某背参与密谋,强迫被害人黄某某进入涉案的公寓房间,并首先强行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万某提起犯意,支付开房费用,强行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潘某福参与密谋、约黄某某外出宵夜、对被害人灌酒、与同案人一同将被害人带至公寓房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张某背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万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潘某福判处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