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政协原主席郝宏军一审被判无期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郝宏军受贿一案
2024年12月26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郝宏军受贿一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消息,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四(12月26日)一审公开宣判辽宁省大连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郝宏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郝宏军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开资料显示,郝宏军出生于1962年12月,曾任营口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抚顺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大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辽宁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等职。

2022年1月,郝宏军任大连市政协主席,2023年2月官宣落马,7月被开除党籍、公职。

“双开”通报称,郝宏军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异化为谋私的工具,执纪违纪、执法犯法,大肆干预插手案件处理,严重败坏纪检监察干部形象。(详情查看:“内鬼”郝宏军,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被告人郝宏军利用担任辽宁省营口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抚顺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大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辽宁省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大连市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98万余元。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郝宏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郝宏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具有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