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通报“11·1”黑龙江列车脱轨事故处理情况

【纬度新闻网】据中国国家铁路局网站消息,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周五(1月3日)发布“11·1”黑河地方铁路北黑线旅客列车脱轨铁路交通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告。
2024年11月1日21时30分,黑河站开往哈尔滨站的K7034次旅客列车(黑龙江省黑河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属DF4D型4421号机车担当牵引任务,列车编组14辆、总重772吨、计长33.3)以45公里/小时的速度运行至北黑线永青站内4号道岔处,机后第2-8位车辆脱轨,中断铁路行车3小时38分。构成铁路交通较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黑河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对K7034次列车上的693名旅客进行了疏散和妥善安置。
黑龙江省黑河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开展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救援列车对脱轨车辆进行起复。经救援,11月2日1时08分恢复北黑线铁路行车。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5.98万元。
通报指出,事故原因是由于永青站4号道岔在未安装道岔连接杆的情况下违规通过验收,道岔曲尖轨安装的斥离尖轨限位器未加锁松动脱落,车站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确认,导致曲尖轨失去约束而处于游离状态,K7034次列车运行至此处时,道岔曲尖轨在列车震动的作用下向直股基本轨侧发生横向位移,致使机后3位车辆1位转向架1轴2位轮缘撞轧曲尖轨并爬上尖轨造成车辆脱轨。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该事故是一起责任铁路交通较大事故。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定黑龙江省黑河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追究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管理责任;追究黑河市交通运输局地方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通报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给予黑龙江省黑河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记大过处分、免职;
(2)给予黑龙江省黑河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记大过处分、免职;
(3)给予黑龙江省黑河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撤职处分;
(4)给予黑龙江省黑河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记大过处分、免职;
(5)给予黑龙江省黑河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记过处分、免职;
(6)给予黑龙江省黑河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工务段段长、党总支书记记大过处分、免职;
(7)给予黑龙江省黑河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务段段长、党总支书记记大过处分、免职;
(8)给予黑龙江省黑河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吴中心站站长、党总支书记撤职处分;
(9)给予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北黑铁路升改项目经理部常务副经理记过处分;
(10)给予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程部部长警告处分;
(11)给予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部长警告处分;
(12)给予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北黑铁路升改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记过处分;
(13)给予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北黑铁路升改项目经理部副经理严重警告处分;
(14)给予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北黑铁路升改项目经理部信号专业项目经理警告处分;
(15)给予哈铁建设咨询公司总经理警告处分;
(16)给予哈铁建设咨询公司分管生产经营和安全副总经理记过处分;
(17)给予哈铁建设咨询公司监理项目部总监撤职处分;
(18)给予黑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科长政务警告处分。
(19)给予黑河市交通工程事务中心负责人政务警告处分;
(20)给予黑河市交通工程事务中心监督组具体负责人政务记过处分。
通报还称,对事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由相关单位依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对事故中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有关部门另案调查。
通报要求,黑龙江省黑河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进一步从铁路运输的客观规律出发,借鉴其他地方铁路运营管理经验,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特点,积极构建先进模式、采取有效手段,强化运营、维修等业务管理。同时要求,黑河市人民政府、黑河市交通运输局要认真落实地方铁路属地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地见效。